汝州青瓷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
为加强我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的管理,维护社会捐赠文物的安全和完整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方)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有历史价值的可移动文物。
第二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捐赠人向本馆捐赠的物品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
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1、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2、捐赠自愿,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;
3、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;
4、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:
1、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
2、汝州青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,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;
3、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;
4、捐赠人可以向汝州青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。其中,附条件捐赠财产的,汝州青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。
5、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。
第五条 本馆使用捐赠品时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品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
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,本馆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,并如实答复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